國民黨政府在台灣的土地改革,大抵包含了三項政策,分別為:
1. 1949年的「三七五減租」政策。
2. 1951年的「公地放領」政策。
3. 1953年的「耕者有其田」政策。

台灣的土地改革實施,於二次大戰之後的冷戰時期,過往的評論者,大抵皆給予正面的歷史評價。

例如:馬英九總統過往就為文指出,台灣土地改革為:「為了避免中國大陸地主被殺戮,或掃地出門的悲劇,在台灣重演,溫和分田政策,實際上是保護了地主,讓台灣社會,維持了最大程度的團結。」

其所指涉的,應該是1953年所施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,規定地主所能夠保留的出租耕地,為中等水田三甲(旱田則為六甲),超過的部分,則必須徵收,並放領給個農。

由於地主仍能保留部份耕地,馬英九因此將之稱為「溫和分田政策」。然而,這是完整的事實嗎?

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規定,被徵收之出租耕地,雖然包含了七項,但是真正重要者,卻只有二項:
一、前述地主超過規定保留標準之耕地。
二、更為重要,但是長久以來,一直被我們所忽略的「共有之耕地」。
根據統計,在所有被徵收的143,568甲耕地中,屬於第一項的個人有耕地為32,063甲,佔22.33%,屬於第二項的共有耕地則為99,796甲,竟高佔69.51%。

這顯示出一個重要的事實:國民黨政府,所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,其所徵收的耕地,高達七成為共有耕地。而共有耕地的擁有者,並未受到至少可以保留中等水田三甲的保障!

由於共有出租耕地,不論面積多寡,是一律徵收;因此,民情激憤,當時的立法院內政考察團,及台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聯合督導團,在下鄉考察之後,都明白指出這一嚴重的缺失,並要求立即改善,但中國國民黨政府,卻僅是虛應故事而已。

因此,所謂「溫和分田政策」,並不正確。

為何會出現這麼大的偏差?

主因當時執政者,嚴重扭曲「地主」定義,而這也是台灣土地改革的根本致命傷。

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六條:「本條例所稱地主,指以土地出租與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」,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,只要將其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,不論面積多寡,就是地主。

這樣粗糙及錯誤的定義,使得台灣的地主數量非常高,但是,他們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卻大都在一甲以下。

而這也就是經濟史學者:趟岡教授所稱:「若田地出租給他人耕作,便是地主,那實在是太恭維了這些土地所有權人了!」,也就是說,台灣當時的農戶,絕大多數都是不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,而只是小面積的「業主」。

更應該注意的是,若是運用中國國民黨政府,在中國統治時期的地主計算標準,台灣絕大多數的農戶,根本不夠資格稱之為地主。

中國國民黨政府來台之後,為了要實施土地改革,竟然將地主的定義,做了幾無限制的擴張,凡是擁有耕地,並且將其出租者,便被冠之以「地主」的稱謂,而其命運,也因此大有不同。

命運最為悲慘的,當屬共有出租耕地業主!

他們大部分都僅有小面積耕地,藉以維持生計,但是,這些小面積耕地,大概都被徵收,並且放領給了個農,根本沒有受到馬先生所稱的「保護」。

【延伸閱讀】:
1. 徐世榮,2008,《被操弄的農戶「分類」:以臺灣土地改革為例》,《台灣史學雜誌》,4:頁25~44。
2. 徐世榮與蕭新煌,2003,《戰後初期臺灣業佃關條之探討:兼論耕者有其田政策》,《臺灣史研究》,10(2)頁35~66。
3. 徐世榮與蕭新煌,2001,《臺灣土地改革再審視:一個「內因說」的嘗試》,《臺灣史研究》,8(1):頁89~12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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