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都市計畫與公共設施保留地
台灣的都市計畫有深遠的歷史,早從日治時期就開始實施。
都市計畫的起因,乃是人口的大量集居,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,並促進均衡發展,乃在一定地區內,對於其經濟、交通、衛生、保安、國防、文教、康樂……等,重要設施,做有計畫的發展,並對土地使用,作合理的規劃與管制。

台灣目前約有435個都市計畫區(本文為2011年寫成,依當時之資料),總面積為4,751.11平方公里,為台灣面積的13.1%,其居住人口數則為18,598,031人,為總人口數的80.4%。

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,都市計畫範圍內,應視實際狀況,分別設置道路、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學校、市場、上下水道……等,多項的公共設施用地,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,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。

據統計,目前都市計畫區內,的公共設施用地大約有9萬公頃,但是其中約4萬公頃,政府目前仍未取得,其產權仍屬私有,這些土地,因此被稱為「公共設施保留地」,以下列土地為大宗:道路、人行道、公園、學校、機關用地、綠地等。

根據1973年9月6日修正公布的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規定,在此時間以前劃設,且尚未取得,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應於1988年9月5日以前取得,否則視為撤銷徵收。若是按1987年土地公告現值予以計算,其所需的土地,取得費用,及拆遷補償費用即高達10,025億元,這比1989年中央政府總預算5,615餘億元還多。

由於財政無法負荷,政府乃在1988年7月15日,再度修正都市計畫法,將取得年限予以刪除,這引發社會非常大的議論,因為人民的權益,受到嚴重的剝奪。

必須檢討的主要課題為:
1. 現行都市計畫合理嗎?
2. 台灣需要那麼多的都市計畫區嗎?
3. 我們需要那麼多的公共設施用地嗎?

多年以來,由於地方政府財政問題相當的嚴重,其主要解決辦法,就是增劃設都市計畫區、或是擴大原本都市計畫區的範圍,這使得公共設施保留地,數量居高不下,而這個課題其實也涉及了政府浮濫的土地徵收。

政府財政問題極為嚴重,但它不僅不敢對大型資本課予重稅,竟還給予減稅、免稅及其他的優惠。

那麼,所需的建設經費,要從何而來?

答案乃是進行都市計畫的增劃設、及以土地徵收為本質,的土地開發。

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源,為土地相關稅目,如: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……等。

因此,如何增加這些稅收,便成為施政重點。

由於農地不用繳稅,因此,各地方政府藉由土地的開發,千方百計地,要把農地變更為都市土地。

行政院,特別命令「凡都市計畫擴大、新訂或農業區、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,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」,這使得都市計畫不斷擴大及增加,被徵收的農地也倍增。另外,透過區段徵收,政府還可以無償取得大面積的配餘地,經由配餘地的讓售及標售,賺進大筆鈔票。

由於,政府掌控規劃的大權。

因此,許多都市計畫區不斷地擴大,工業區或科學園區附近,更出現了許多都市計畫特定區,但是許多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,卻都是閒置或作低度的使用。

這造成我國都市計畫異常浮濫的現象,各地方政府,不斷虛報人口數,以此作為將農地變更為都市土地的藉口。

至今,虛報與實際人口數之間,出現了極為驚人的落差,二者相差高達七百多萬人!約為台灣現有人口數的三分之一!

相對地,為了配合人口數的虛報,縱然工業區、園區、或是都市計畫區內,都仍有許多閒置土地,卻仍不斷捏造,必須興設及增劃的謊言。

為了遂行土地開發,及挹注財政收入,政府建構了這個謊言機制,其目的之一,就是財政上的需要。

遺憾的是,都市計畫的本質已經改變,許多私有土地,被錯劃為公共設施用地,但是政府卻無錢取得。

另外,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嚴謹要件,也全部被拋諸腦後,這使得人民在憲法上所保障的財產權,及基本人權皆被剝奪。

【延伸閱讀】
1. 陳忠信(杭之),1987,《國家政策與批判的公共論述》,台北市:國家政策研究資料中心。
2. 徐世榮,2010,《揭開浮濫徵之謎》,《財訊》,353: 頁66-68。
3. 徐世榮, 2010,《違背土地正義的濫權徵收:土地淪為政府發展經濟的金雞母》,《當代雜誌》,242:頁102~10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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