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說:【受難者歐陽劍華畫出親眼所見,白色恐怖時代摧殘人權、人道、人性的暴行!(歐陽劍華/繪)】
圖片來源:【景美看守所與白色恐怖】(所有圖文版權皆屬原著作權人所有)

「刑求」,是國家暴力的具體展現,向為文明國家所不容。
然號稱實施「民主政治」,的國民黨當局在執政中國時期,情治人員以刑求、乃至暗殺……等,暴力手段對付異己的情形,即時有所聞。

1945年,國民黨政權代表盟軍接管臺灣之後,更將這套國家暴力的政治文化,帶到臺灣來。尤其,在兩蔣統治臺灣時期,雖有諸多國內相關的法律規範(如:「刑事訴訟法」、「軍事審判法」),乃至眾多國際人權公約(如:聯合國「世界人權宣言」、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),明白禁止以酷刑等強暴手段,進行不正當訊問,然刑求逼供的情形,卻仍史不絕書。

以1982年,臺北市土地銀行古亭分行,發生500萬元現金,遭強盜搶劫事件一案(即李師科案)為例。起先,警方在偵辦過程中,懷疑計程車司機「王迎先」涉案,隨即將之逮捕到案。然在偵訊過程中,相關員警卻對王迎先刑求逼供,因而導致王氏跳河自殺。

再以1996年,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到姦殺一案為例,當時軍方偵辦小組認定涉案者,為士兵江國慶,最後導致江國慶被處死。然今據臺北地檢署認定,當年軍方偵訊者,乃是以「暴力、脅迫之訊問方式,使江國慶心生畏懼」,而認罪,進而造成此一冤案。

除了一般刑案,政治犯被刑求的情形則更加普遍。

在官方資料中,情治單位雖屢稱絕無刑求,但其曾有刑求之事實,仍可從若干蛛絲馬跡窺見一斑。例如:
1. 在黃良盛一案中,國安局即自承偵訊人員「竟以刑訊,誘致迫供,卒以偽詞,構成假案」。

而情治人員日後亦有留下刑求紀錄者。
2. 例如:1950年,時任保密局偵防組長的谷正文,日後回憶他當年如何下令刑求牽涉山地工作委員會案的黃天:「『帶進去打一打。』,我下達刑求的命令。……黃天被拖進組長辦公室,後面的空房間,霎時間,只聽見拳腳聲和慘叫聲,令人不忍卒聞。十五分鐘之後,黃天被架回訊問室,奄奄一息地倒趴在桌子上,血水從髮叢間、眼角、鼻孔和嘴角汨汨流出,身子抖得厲害。」

另外,從國民黨當局高層官員,當時的意見或日後的回憶,亦直接或間接可見白色恐怖時期曾有刑求的情事。
3. 例如:1949年,監察委員丘念臺呈給蔣介石的報告,即建議勿「嚴刑酷罰」。

又如:
4. 1958年由王雲五擔任主任委員的「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」,即建議政府嚴禁逮捕、拘禁、審問,機關對被拘禁之人施以刑訊。

再如:
5. 1976年時任行政院長的蔣經國,在行政院院會中指出,多年來政府再三告誡治安機關,絕對不可刑求」。然,需要長官「再三告誡」,表示治安機關一犯再犯。

至於刑求的方法,據學者歸納,約可分為:
1. 疲勞夜審。
2. 強光照射。
3. 喝鹽水。
4. 裸身受凍。
5. 老虎凳。
6. 風火棒。
7. 坐飛機。
8. 掛首飾勳章。
9. 夾指頭
10. 拔指甲。
11. 針刺指縫。
12. 灌水刑。
13. 蹲馬桶。
14. 通電流。
15. 其他莫名的酷刑。
16. 以及對女性的特殊酷刑……等,類型。

此外,據稱亦有所謂:「十八般武藝」,之刑訊方法,有些與前述類似,包括:
1. 剝指甲。
2. 夾手指。
3. 拔牙齒。
4. 蹲木幹。
5. 灌辣椒水。
6. 灌汽油。
7. 人冰室。
8. 細打。
9. 吊打。
10. 背寶劍。
11. 轉車輪。
12. 通電。
13. 強光燈照射。
14. 遊地獄。
15. 陰道通牙刷。
16. 燒龜頭。
17. 過份手淫。
18. 塞石灰。
19. 灌尿。
20. 吃狗屎。
……等等。

刑求的結果:
1. 有些致死。例如:吳炳麟,疑遭辦案人員刑求致死。
2. 有些則致疾。例如:曹昭蘇,自述被打破睪丸。
3. 又如,李蒼降之妻李曾碧麗自述:「被以自己的長髮所結的髮辮,吊上空中刑求。」,而導致胎盤早期剝離,下體血流不止。
4. 有些則發瘋,例如:在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案中,許席圖,疑因受不了酷刑而發瘋。
5. 又如在:「興臺會」案中,吳炳坤,亦疑因不堪酷刑而發瘋。
6. 有些甚至自殺,例如《新生報》女記者:沈嫄璋,據說遭到情治單位施以酷刑,因而在獄中上吊身亡。

這些刑求的作為,不僅違反國際人權公約,也違反國內相關法規範,甚至觸犯刑法殺人罪與傷害罪。然,至今真正遭到懲處者卻相當有限,這是近年來臺灣在推動「轉型正義」(transitional justice)過程中的重大遺憾。

【延伸閱讀】
1. 蘇瑞鏘,《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(1949-1992)》,臺北: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,2010。
2. 薛化元,《李師料案》,收入:許雪姬(總策劃),《臺灣歷史辭典》,(臺北: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,2004),頁385。
3. 谷正文,《張清杉二次活逮蔡孝乾》,收入:谷正文(口述),許俊榮、黃志明、公小穎(整理),《白色恐怖秘密檔案》,(臺北:獨家出版社,1995),頁131-13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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