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來,隨著相關檔案與史料的公開,蔣介石與蔣經國父子,在白色恐怖政治案件中的角色愈來愈清晰。就蔣介石而言,如有學者曾據國史館館藏:「蔣中正總統檔案」,以及眾多相關史料,指出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,與蔣介石有關條者,一類是蔣介石親自主導的案件,如:孫立人案相關的假匪諜案,李友邦案,任顯群案……等等。另一類,則是由蔣經國主導,但必須經過蔣介石同意的案件,如:雷震案……等等。此外,還有一類是必須經過蔣介石同意的,情治人員私自作為的案件。

就蔣介石而言,在眾多政治案件當中,從是否拘捕與偵辦、到審判階段、乃至判決以後的核覆(核定與覆議),皆不乏蔣介石介入的案例。特別在核覆過程中,常見蔣介石直接變更原判決而加重刑責的情形,如周清連……等案、史與為一案、陳繼光、陳孟和、劉裕如……等人。徐會之案、陳梓林案、陳心菉、康震、李玉堂、鄭文峰……等人。

除了違法加刑,蔣介石在實際運作核覆機制的過程中,尚有許多不法或不當之處,如未說明發交復議(審)之明確理由、要求嚴判因罪證不足,而被軍法官輕判的案件、對審判結果不滿,而要求處分審判人員,以及找幕僚代批公文等等。

由於軍事長官對判決結果擁有核覆權,無疑是身為「最高軍事長官」的蔣介石得以主導實質上的「確定終局審判」最重要的法定機制。

然而,擁有核覆大權的蔣介石,在許多政治案件的核覆過程中,卻常出現上述不當乃至不法的核覆作為;更不要說,有些案件在初審判決前、根本還未進入核覆程序,就被蔣介石直接介人。

以雷震案為例,1960年10月8日下午宣判,蔣介石總統卻在當天上午,於總統府內召集黨政軍特要員,召開「商討雷(震)案」的極機密會議,並當場做出「雷之刑期不得少於10年」,與「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」等指示。可見蔣氏連自己執政時期所訂定的法律與規則都不遵守,這無疑是戰後臺灣「白色恐怖」之所以恐怖的關鍵因素。

就蔣經國而言,臺灣戰後數十年間,對在第一線製造政治案件的情治單位有著巨大的影響力,且主導過不少政治案件,如雷震案、柏楊案、李荊蓀案……等等。分析其性格,常表現出不容異己、且動輒將異己視為敵人的態度,排他性格清晰可見o

而他認定的異己或敵人,除共產黨人之外,臺獨人士乃至民主人士率皆屬之。而且,他常會將臺獨人士、民主人士與共黨人士連結在一起。特別是面對匪諜之類的敵人,他是絕不留情的。而且,在他看來,只要是其頭號敵人中共政權一天不被消滅,臺灣就一天不可能實施民主。

前監察院長王作榮對1950年至1960年代蔣經國的政治角色,曾有以下的描述:「在1950年至1960年代,可說是政府的高壓威權時代,而主控這一段時期權力的便是經國先生,這可說是人盡皆知的事。……遷臺早期,簡直是恐怖統治,以後雖稍放鬆,仍是絕對威權統治,毫無民主氣息。而且為求將來能繼承大位,不著痕跡地、但無情地、不擇手段地,整肅對自己有妨礙者,甚至一再用冤獄羅織人罪」。而蔣經國的騰騰殺氣,就連外人也有所了解。例如,1953年蔣經國訪美,美國國務卿杜勒斯(John Foster Dulles)當著蔣經國的面指出:「聽說將軍在處理國家安全事務時有點粗暴」。

學者研究指出:
「國民政府遷臺後的白色恐怖,是蔣介石與蔣經國父子主導或默認情治單位的措施」。
「白色恐怖的眾多冤案中,部分案件為蔣氏父子所主導,這些案件與保衛臺灣的大局無關,純屬私人嫌隙」。
「蔣氏父子與情治單位,互為臺灣實施白色恐怖的共生體」,應是社會之公論。

【延伸閱讀】
1. 【劉熙明】,《蔣中正與蔣經國在戒嚴時期「不當審判」中的角色》,《臺灣史研究》,6:2(臺北: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,2000.10),頁139一187。
2. 【蘇瑞鏘】,《強人眼中的敵人—-蔣介石、蔣經國與戰後臺灣的政治犯》,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、日本東京大學總合文化研究料、日本一橋大學大學院言語社會研究料、澳洲墨爾本蒙納士大學語言、文化、語言學分學院中文系(主辦), 「第四屆臺灣史青年學者國際學術研討會」論文,2011年3月26日。
3. 【蘇瑞鏘】,《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-1992》,臺北: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,201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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